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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認證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驗證機構負責人姓名。 三、認證範圍。 四、認證發日期及認證編號。 五、認證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前項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後,仍繼續執行驗證業務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申請展延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3.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變更時,驗證機構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變更;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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