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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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再利用機構取得再利用許可文件後,於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正本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再利用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 2.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成分及數量。 二、再利用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 三、契約書有效期間。 四、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尚未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置方式。 五、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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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