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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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再利用試驗計畫書(以下簡稱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或核准試驗計畫: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每月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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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中提及的相關法規,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當經審查通過的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內容出現特定情形時,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重新申請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或核准試驗計畫。這些情形包括: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超過每月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在這裡,主要的參考來源是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其中包含了對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內容變更時應重新申請的規定。這些情形的法律依據可以根據法規中的具體條文內容進行詳細解釋和適用。 不知道
- 第四條或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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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