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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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再利用許可文件有效期間之展延,由再利用機構填具申請書及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申請。
- 2.前項展延所需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括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監測方式。 四、再利用產品銷售紀錄。 五、工安環保檢測及監測資料。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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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再利用許可文件有效期間之展延需由再利用機構填具申請書及再利用計畫書向本部申請。而根據法規,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清除計畫、再利用計畫、再利用產品銷售紀錄、工安環保檢測及監測資料等資料。例如,針對再利用計畫中的再利用產品銷售紀錄,再利用機構應提供相關的銷售紀錄文件以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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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