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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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供查核。
- 2.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量或再利用量。 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 三、契約書有效期間。 四、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尚未清除、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置方式。 五、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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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