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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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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種類、名稱、再利用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
  2. 2.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及衍生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
  3. 3.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及數量,應作成營運紀錄。
  4. 4.再利用機構依許可內容進行相關檢測時,應將檢測日期、檢測方式及檢測結果作成紀錄,或以委外檢測報告作為紀錄。
  5. 5.前四項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必要時,本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提報紀錄與相關憑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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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種類、名稱、再利用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