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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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以網路傳輸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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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對再利用相關紀錄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申報。根據參考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相關函釋,再利用機構應依法主動連線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之廢棄物系統內,申報其再利用產品的營運紀錄。這顯示了再利用機構需要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申報,以符合法規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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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