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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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學術團體至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檢查及輔導,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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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20 條》,本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學術團體至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檢查及輔導,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此法條提供了法定機關進行檢查及輔導的權限,同時也要求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根據參考資料,例如最新版本的《環境保護署廢棄物清理法》,也有類似的規定,要求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提供相關資料以配合監督檢查。例如,相關機構未配合提供文件或拒絕檢查,即屬規避或妨礙,應受到法定機關的追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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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