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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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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標準所稱之污染物質,係指食品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中產生或污染者,或因環境之污染,有意添加而存在於食品者,但不包括蟲體碎片、毛髮或其他外來異物。
  2. 2.本標準所稱之毒素,包括真菌毒素、海洋生物毒素及植物天然毒素。
  3. 3.本標準之訂定範圍,不包括農藥、動物用藥及加工助劑之殘留,亦不包括食品中之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物、多氯聯苯及戴奧辛之限量及食品中微生物之衛生標準所規範之微生物及其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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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所稱之污染物質,係指食品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中產生或污染者,或因環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