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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1.28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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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所稱之污染物質,係指食品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中產生或污染者,或因環境之污染,有意添加而存在於食品者,但不包括蟲體碎片、毛髮或其他外來異物。
  2. 本標準所稱之毒素,包括真菌毒素、海洋生物毒素及植物天然毒素。
  3. 本標準之訂定範圍,不包括農藥、動物用藥及加工助劑之殘留,亦不包括食品中之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物、多氯聯苯及戴奧辛之限量及食品中微生物之衛生標準所規範之微生物及其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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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3.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4.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5.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6.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1.2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