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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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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 2.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3. 3.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4. 4.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5. 5.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6. 6.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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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 6 條規定:「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