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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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食品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外部網路入侵防範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系統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 2.前項所稱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遞送或其他商業交易活動。
- 3.第一項第五款對策及第六款機制,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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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