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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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食品業者訂定第四條第四款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並於發現事故時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檢討缺失,並訂定預防及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 2.食品業者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前項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 3.食品業者發生前項事故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入檢查、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
- 4.第一項第一款通報紀錄格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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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7 條,該條款規定了食品業者在發生事故時應採取的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包括控制事故損害、通報主管機關、查明事故原因及損害狀況,並檢討缺失、訂定預防及改進措施。此外,針對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食品業者應依據事故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保護當事人權益。同時,主管機關有權進行檢查、要求相關人員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舉例來說,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食品業者應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等相關資料以供查閱,並且需要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以符合法律規定。 至於具體通報紀錄格式,則可參照附表所列之格式。
- 第四條第四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 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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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