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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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設備安全管理。 六、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七、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九、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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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