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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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訂定第四條第五款設備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紙本及電子資料之銷毀程序;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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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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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第五款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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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