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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對於接受安養、養護、收容或矯正之人,應善盡健康管理及照護之責任。
  2. 前項機關(構)及場所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防範機關(構)或場所內發生感染;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3. 第一項機關(構)及場所執行感染管制之措施、受查核機關(構)及場所、主管機關之查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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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yssa11
5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安養機構防治措施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