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傳染病預防
>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中央
主管機關
對
持有
、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依危險程度之高低,建立分級管理制度。
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
非
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
准,不得為之。
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事項與前項輸出入之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防治體系 §1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傳染病預防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防疫措施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檢疫措施 §5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6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7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