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第 35 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對轄區一定地域之農漁、畜牧、游泳或飲用水,得予以限制、禁止或為其他適當之措施;必要時,並得請求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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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35 條授權地方政府於風險階段即限制農漁、畜牧、游泳、飲用水,違反者依第 67 條處 6 至 30 萬元罰鍰。
Q · 傳染病還沒爆發,政府就能封水域、停採收嗎?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5 條,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對轄區農漁、畜牧、游泳或飲用水實施限制、禁止或其他適當措施。「有發生之虞」三字是預防原則寫入法律的具體體現,政府不必等到有人確診才能動手。必要時並得請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違反限制依本法第 67 條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你家附近的河川突然被封了,禁止釣魚、禁止游泳,甚至連自來水都被要求煮沸再喝。你以為這是「政府小題大作」,其實這條法律給了地方政府一把很特別的鑰匙:在傳染病「還沒爆發但有風險」的階段,就可以對你日常接觸的水、土、農漁牧下限制令。注意「有發生之虞」這五個字,這是門檻設計上的關鍵:政府不需要等到有人確診才能動手,只要有合理風險就能介入。這是預防原則寫進法律的具體體現。對你來說,這意味著當你的養殖場、釣魚場、游泳池或飲用水源被列入限制範圍,你的營業損失可能來得又快又突然,而你能不能爭取補償、能不能挑戰這個決定,都取決於你是不是看得懂這條的運作邏輯。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35 條為地方主管機關預防式防疫授權條文,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之風險階段,得對轄區農漁、畜牧、游泳或飲用水活動實施限制、禁止或其他適當措施。本條體現預防原則,門檻不要求個案確診。地方政府並得請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違反者依第 67 條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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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縣府突然把我家附近的水庫封了不能游泳,我要找誰問原因?▾
公告上應該載明法源依據和主管機關聯絡方式,第一步先看公告本身。如果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5 條發布的限制,主管機關通常是縣市政府的衛生局。你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查閱限制的具體依據和檢驗報告。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懶得問,但這個資訊不只跟「能不能游泳」有關,可能反映你住的區域近期有傳染病風險,連自來水使用都該留意。
Q2我的養殖場被列入限制名單,政府會補償嗎?▾
本條本身沒有直接的補償規定,但本法第 53、54 條對於配合防疫而受損失的業者有補償機制。關鍵是你的損失要跟「依法防疫措施」有直接因果,且要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內行人提示:第一時間保留所有營業損失的客觀證據,事後補做的文件可信度低很多。同時可向農業部、漁業署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協助,依本條第 2 項,地方政府本來就可以請中央協助。
Q3違反限制令會被罰多少?▾
依本法第 67 條,違反依第 35 條所為之限制或禁止者,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罰鍰之外,如果你的違反行為造成傳染病擴散,可能還有民事損害賠償甚至刑事責任。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偷偷做不會被發現」,但傳染病防治期間的稽查密度遠高於平時,且檢調介入的門檻也比較低。
Q4傳染病防治法第 35 條是什麼?▾
地方政府預防式防疫授權條文,於傳染病有發生之虞時即可限制農漁、畜牧、游泳、飲用水。
Q5「有發生之虞」是什麼意思?▾
風險階段,不需個案確診,有合理風險證據即可介入,是預防原則的法律化。
Q6誰是本條的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際執行單位為地方衛生局。
Q7「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哪些單位?▾
農漁業是農業部、畜牧也是農業部、自來水是經濟部水利署、游泳場域是教育部體育署等。
Q8收到地方政府限制公告怎麼辦?▾
24 小時內拍照保存 → 蒐證損失 → 30 日內訴願,未載救濟教示者期限延長為 1 年。
Q9養殖場被列入限制名單怎麼申請補償?▾
依第 53、54 條提出書面申請,附上配合防疫的損失證據;同時向農業部請求協助。
Q10違反限制公告罰多少?怎麼算?▾
依第 67 條 6 萬至 30 萬元,視違反情節輕重、防疫風險擴大程度個案裁量。
Q11怎麼證明限制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蒐集限制前後營收對比、客流量數據,主張限制範圍過廣、期限過長、有更小成本手段。
Q12本條 vs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限制差在哪?▾
本條走傳染病風險(衛生局發布)、食安法走食品衛生風險(食藥署+衛生局),雙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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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限制機制對照 | [ "維度", "傳染病防治法第 35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 [ [ "介入門檻", "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食品衛生風險明確" ], [ "主管機關",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地方衛生 + 食藥署" ], [ "限制對象", "農漁、畜牧、游泳、飲用水", "食品、餐飲、添加物" ], [ "罰則依據", "第 67 條 6-30 萬", "第 47-49 條 3 萬-2 億不等" ], [ "救濟期限", "訴願 30 日(未載教示 1 年)", "訴願 30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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