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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署授疾字第 09300010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修正「我國SARS各級疫情期間室內大型集會因應措施」

主旨

公告修正「我國SARS各級疫情期間室內大型集會因應措施」。

依 據:一、依據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防治第二次專案會報決議。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廢止本署九十三年六月十日署授疾字第0930000474號公告。

二、檢附「我國SARS各級疫情期間室內大型集會因應措施摘要表」 (如附件一) 。

三、違反前項公告之因應措施者,得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基未改善者,連續處罰之。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93 年 6 月 10 日署授疾字第 0930000474 號公告,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署授疾字第 09300010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7 日發布,要旨:修正「我國SARS各級疫情期間室內大型集會因應措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