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書函:更正第032卷第115期本部115年6月25日衛授疾字第1150500161號令「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第1點規定如勘誤表
要旨
檢送「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勘誤表1份,請查照並惠予更正。
主旨
檢送「違反 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勘誤表1份,請查照並惠予更正。
說明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業經本部於115年6月25日以衛授疾字第1150500161號令訂定發布在案。
衛生福利部
勘誤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