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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防止傳染病傳入、出國(境),得商請相關機關採行下列措施: 一、對入、出國(境)之人員、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採行必要防疫、檢疫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二、依防疫需要,請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代理人,提供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並應保持運輸工具之衛生。
  2. 對於前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相關防疫、檢疫措施與所需之場地及設施,相關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或辦理。
  3.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檢疫方式、程序、管制措施、處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則;其費用徵收之對象、金額、繳納方式、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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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macat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商請」其他相關單位執行 ✈️「出入國境」之檢疫措施法源依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