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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傳染病防治法 第 60 條

  1. 1.主管機關對於入、出國(境)之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有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者,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對運輸工具採行必要管制及防疫措施,所受損失並不予補償。 二、對輸入或旅客攜帶入國(境)之物品,令輸入者、旅客退運或銷毀,並不予補償;對輸出或旅客隨身攜帶出國(境)之物品,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置。
  2. 2.主管機關對於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申報、接受檢疫或輸入之物品,得不經檢疫,逕令其退運或銷毀,並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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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60 條授權邊境檢疫管制、退運、銷毀,三次明文不予補償,運輸工具與物品損失須自負。

Q · 海關銷毀入境物品能拿回錢嗎?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0 條,主管機關對入出境運輸工具及所載物品有傳染病風險者,得採管制、退運、銷毀三種處置,且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三次明文「不予補償」。即使後續訴願勝訴,也只能拿到「處分違法」之宣告,物品本身回不來、金錢亦無法請求賠償。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申報、檢疫或輸入規定者,更可不經檢疫逕令退運或銷毀。

白話解讀

你的行李箱跨過海關那條線之後,原本保護你的很多法律邏輯就不一樣了。這條法律明確寫著:當主管機關判斷你的物品可能帶有傳染病風險,他們可以管制、可以退運、可以銷毀,而且法條三次重複「不予補償」。這不是漏寫,是刻意的立法選擇。為什麼?因為邊境檢疫被歸類為「主權行為」(國家為保護國民健康行使主權),性質上不是徵收,所以憲法財產權的補償邏輯在這裡用不上。最容易踩到的地雷是兩種:第一,疫區回來的物品被認定有風險;第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的申報規定。第二種更狠:可以「不經檢疫」直接銷毀。意思是物品有沒有真的染病不重要,你違反申報程序這件事本身就足以讓海關當場處理掉。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60 條為邊境檢疫核心條款,授權主管機關對入出境之運輸工具及所載物品,在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採行管制、退運、銷毀三種處置。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三次明文「不予補償」,將邊境檢疫定性為國家公權力之即時強制(主權行為),排除憲法財產權之徵收補償邏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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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帶東西回國被海關當場銷毀,能拿回來嗎?

通常不能。傳染病防治法第 60 條三次明文「不予補償」,意思是就算後續訴願勝訴也只能拿到「處分違法」的宣告,物品本身回不來、錢也拿不到。你能做的是當場索取書面處分書和保留物品照片,30 天內提訴願爭執處分合法性。海關當場銷毀前會要求你簽放棄書或同意銷毀書,簽之前先確認物品是否真的在禁止清單上,這份簽名會大幅削弱你日後訴願的籌碼。

Q2海關沒問我就直接銷毀東西,這算合法嗎?

本條第二項明文授權「不經檢疫,逕令退運或銷毀」,前提是你的物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申報、接受檢疫或輸入」的規定。所以「沒檢疫就銷毀」本身是合法的,要爭執的是「物品到底有沒有違反規定」。實務上要證明海關認定錯誤很難,但可以挑戰主管機關公告本身的合法性(例如公告程序瑕疵、授權範圍逾越),這是極少數能翻盤的角度。

Q3疫情期間遊輪或航班被管制造成損失,能跟政府求償嗎?

不行。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明文「對運輸工具採行必要管制及防疫措施,所受損失並不予補償。」這是疫情期間航運業最痛的條款,船公司、航空公司、旅客的時間損失、營業損失都不在補償範圍。商業保險的「政府行為條款」通常也排除這種損失,國際航運業者投保時要特別確認此項,否則就是真正的「自負風險」。

Q4傳染病防治法第 60 條是什麼?

邊境檢疫核心條款,授權主管機關對入出境運輸工具及物品採管制、退運、銷毀,並三次明文不予補償。

Q5為什麼邊境檢疫不予補償?

邊境檢疫被定性為國家主權行為(即時強制),不是徵收。徵收要補償,即時強制不用,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法理。

Q6不予補償在條文中寫了幾次?

三次。第一項第一款(管制運輸工具)、第一項第二款(物品退運銷毀)、第二項(違反申報直接銷毀)各寫一次。

Q7什麼叫不經檢疫直接銷毀?

本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對違反申報、檢疫、輸入規定的物品,不需先確認是否真有傳染病風險,可逕令退運或銷毀。

Q8海關當場要銷毀東西該怎麼辦?

當場要求開立書面處分書、保留物品照片、不要急簽放棄書,30 天內提訴願爭執處分合法性。

Q9怎麼避免東西被海關銷毀?

出國前查疾管署 + 防檢局禁止輸入清單,誠實申報,違反申報義務會觸發本條最嚴的「不經檢疫直接銷毀」。

Q10訴願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訴願法第 14 條,處分作成後 30 天內提訴願;處分書未記載救濟教示者延長為 1 年。

Q11提訴願有什麼意義?

即使勝訴也拿不回補償,但能爭取「處分違法」宣告,可作為挑戰主管機關公告合法性的依據,避免下次再犯。

Q12邊境檢疫銷毀 vs 國內疫情銷毀差在哪?

本條(邊境)三次明文不予補償;同法第 23、24 條(國內)依 §24 得申請相當補償。差異反映邊境主權行為的特殊地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legal_basiscompensationdue_processredress
邊境檢疫銷毀(本條)傳染病防治法 §60不予補償(三次明文)得不經檢疫直接處置訴願爭執合法性,無金錢救濟
國內疫情媒介物銷毀傳染病防治法 §23、§24依 §24 得申請相當之補償撲殺、銷毀前應通知所有人補償申請 + 訴願
土地徵收土地徵收條例市價補償(憲法 §15 保障)公告、聽證、協議價購補償標準爭執 + 行政訴訟
食安違規銷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52違規業者自負(無補償)限期改正、抽驗複驗訴願 + 行政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検疫法(昭和26年法律第201号)第14条、第27条(船舶等検疫・物品消毒廃棄)
🇰🇷 韓國검역법 제19조(검역조치)、제20조(검역물 처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4条、第17条(卫生处理)
🇩🇪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 § 12, § 30 + IGV-Durchführungsgesetz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3115-1 à L.3115-5(contrôle sanitaire aux frontières)
🇺🇸 美國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 361 (42 U.S.C. § 264) + 42 CFR Part 71(Foreign Quaran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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