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檢疫措施
>
傳染病防治法
第 6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主管機關
對於入、出國(境)之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有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者,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對運輸工具採行必要管制及防疫措施,所受損失並不予補償。 二、對輸入或旅客
攜帶
入國(境)之物品,令輸入者、旅客退運或銷毀,並不予補償;對輸出或旅客隨身攜帶出國(境)之物品,準用
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規定處置。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申報、接受檢疫或輸入之物品,得不經檢疫,逕令其退運或銷毀,並不予補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防治體系 §1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傳染病預防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防疫措施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檢疫措施 §5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6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7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