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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傳染病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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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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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國內發生流行疫情時,地方
主管機關
對於各種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於傳染病防治之必要下,應切實禁止從事飼養、宰殺、販賣、
贈與
、棄置,並予以撲殺、銷毀、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必要,對於有媒介傳染病之虞之動物,準用前項禁止、處置之規定。
為防治傳染病之必要,對發生重大人畜共通動物傳染病之動物,中央主管機關應商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相關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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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防治體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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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傳染病預防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防疫措施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檢疫措施 §5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6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72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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