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傳染病防治法 第 23 條

  1. 1.國內發生流行疫情時,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各種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於傳染病防治之必要下,應切實禁止從事飼養、宰殺、販賣、贈與、棄置,並予以撲殺、銷毀、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2. 2.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必要,對於有媒介傳染病之虞之動物,準用前項禁止、處置之規定。
  3. 3.為防治傳染病之必要,對發生重大人畜共通動物傳染病之動物,中央主管機關應商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23 條規範疫情下地方政府得對媒介動物撲殺、銷毀,是強制義務不是裁量,配套補償在第 24 條。

Q · 政府能撲殺我家的雞嗎?依據是什麼?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23 條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對已證實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應」予以撲殺、銷毀、掩埋、化製。「應」是強制義務,不是裁量。第二項擴大到「有媒介之虞」的動物。配套是第 24 條,所有人配合處置者依規定發給補償,故意拒絕或違法者不予補償。

白話解讀

禽流感爆發的時候,新聞畫面總是看到撲殺場景,雞鴨被整批銷毀、活體市場被封鎖。你以為那是政府臨時的霹靂手段?不是。那是這條法律規定的「應該做」,不是「可以做」。當疫情來襲,地方政府對已經確認會傳病的食物、動物、屍體,必須禁止飼養、宰殺、販賣、贈與、棄置,並執行撲殺、銷毀、掩埋、化製。注意是「應該」兩個字,不是「得」,這是強制義務。第二項把網拉得更大:連「有傳染嫌疑」的動物,還沒確診都可以準用同樣的處置。第三項則打開了跨部會的門:重大人畜共通傳染病(像當年的禽流感、狂犬病),衛福部要拉著農業部一起來。這條是疫情下,政府對你財產動手的法律依據,但動手不是無限上綱,下一條(第24條)緊接著規定補償。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23 條為疫情下強制處置條款,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於流行疫情期間,對已證實媒介傳染病及有媒介之虞的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執行禁止飼養、宰殺、販賣、撲殺、銷毀等公權力處分,並建立衛福部與農業部對重大人畜共通動物傳染病的跨部會協作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要撲殺我家的雞,我可以拒絕嗎?

法律上很難拒絕。本條用「應」字,這是地方主管機關的法定義務,不是裁量。但你可以做的是:要求書面處分、確認程序合法、要求出示「已證實媒介傳染病」的事實認定。如果現場連書面都沒有,你可以主張處分不合法。內行人提示:拒絕配合會落入第 24 條「不予補償」的陷阱,正確的策略是配合處置 + 同步申請補償,兩條腿走路。

Q2我的寵物兔狗貓會被撲殺嗎?

看是否屬於「已證實媒介」或「有媒介之虞」。一般疫情(流感、登革熱)和寵物無關,這條用不到。但狂犬病疫情下,未施打狂犬病疫苗的犬貓進入疫區,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依第二項「有媒介之虞」處置。內行人提示:定期施打疫苗、保留接種證明,是寵物在疫情中最重要的法律盾牌。

Q3補償金額怎麼算,能不能談?

依第 24 條第二項授權的「傳染病防治撲殺銷毀禽畜補償辦法」,地方主管機關評定價格,原則上按市價酌給。爭議空間在「市價」的認定上。內行人提示:保留近三個月內的進貨憑證、市場交易紀錄、同業報價,這些是評定爭議時最直接的證據。

Q4傳染病防治法第 23 條是什麼?

疫情下地方政府對媒介動物的強制處置條款,含撲殺、銷毀、掩埋、化製,配套補償在第 24 條。

Q5什麼叫「已證實媒介傳染病」?

經流行病學調查確認可傳播特定傳染病之物品或動物,需有科學證據基礎,不是憑空判斷。

Q6「有媒介之虞」是什麼意思?

尚未確診但有合理流行病學風險的動物,第二項授權準用第一項處置,要件比已證實寬鬆。

Q7什麼是重大人畜共通動物傳染病?

可在人與動物互傳且具公衛重大影響的傳染病,如禽流感、狂犬病、漢他病毒,第三項要跨部會處置。

Q8接到撲殺通知該怎麼處理?

要求書面處分 → 全程錄影 → 保留價值證據 → 配合處置 → 立即依第 24 條申請補償。配合 + 申請兩條腿走路。

Q9撲殺補償怎麼算金額?

依撲殺銷毀禽畜補償辦法按市價酌給,保留近三個月進貨憑證、市場交易紀錄、同業報價是爭議關鍵證據。

Q10補償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訴願駁回後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現場錄影與書面處分是訴訟核心證據。

Q11怎麼證明處置處分不合法?

蒐集現場無書面處分、無事實依據(未證實媒介)、處置範圍超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無救濟教示等瑕疵。

Q12傳染病防治法 23 vs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14 差在哪?

前者針對人類疫情媒介動物(衛福部主管),後者針對動物本身疫情如非洲豬瘟(農業部主管),人畜共通走第三項雙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s
處置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 23 條": "已證實/有媒介之虞的人類疫情媒介動物",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4 條": "動物本身疫情(如非洲豬瘟、口蹄疫)",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4 條": "野生動物個體緊急處置" }
主管機關{ "傳染病防治法第 23 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重大人畜共通商請農業部)",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4 條": "農業部及地方動物防疫機關",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4 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補償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 23 條": "第 24 條 + 撲殺銷毀禽畜補償辦法",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4 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0 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4 條": "原則無補償(公益性處置)"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家畜伝染病予防法第 16 条(家畜伝染病のまん延の防止のための殺処分)/感染症法第 33 条
🇰🇷 韓國감염병의 예방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49조(감염병의 예방 조치)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 42 條(疫區封鎖與處置)/動物防疫法第 31 條
🇩🇪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 § 17(Maßnahmen gegen Tiere und Sachen)
🇫🇷 法國Code rural et de la pêche maritime L223-8(mesures de police sanitaire)/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3131-1
🇺🇸 美國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42 USC § 264 + Animal Health Protection Act 7 USC § 830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