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哄抬已徵用防疫物資情節重大者,處 1-7 年有期徒刑併科 500 萬元罰金。
Q · 疫情期間賣口罩高價會被關嗎?
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哄抬已徵用物資情節重大,最重判 7 年。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從事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且情節重大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三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指揮中心已成立、物資已被官方徵用公告、行為達情節重大。指揮中心解散後本條進入睡眠狀態,下次大流行掛牌再啟動,涵蓋物資除口罩外可能包含酒精、額溫槍、防護衣、快篩試劑等。
2020 年 2 月,COVID 剛爆發,台灣有人在蝦皮把一盒口罩賣到原價的十倍。幾天後他被警察上門,起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多人那時才知道:原來在疫情期間囤口罩賣高價,不只是道德問題,是會被關的犯罪。但這條法律藏著兩個關鍵的開關。第一個開關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中心沒掛牌,這條就是睡著的;指揮中心一掛牌,這條就立刻醒過來,不需要再經過任何立法。第二個開關是「已開始徵用」。政府還沒公告徵用某項物資前,你囤積它不適用這條(適用的是公平交易法)。但只要政府公告徵用,你還在私下高價轉手,這條法律就會咬住你的後頸。
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為條件式刑事重罪,僅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針對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啟動。構成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且情節重大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 500 萬元罰金,為平時公平交易法之外的緊急時期民生穩定特別刑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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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時間點和規模。指揮中心已成立、口罩已被宣告徵用,這時候你還在高價轉售,違反第 61 條的風險非常高。但「情節重大」是入罪門檻,少量、非營利、自用剩餘的轉手通常不會被起訴。內行人提示:危險信號是進銷貨紀錄顯示「大量採購」加「短期高價出貨」的組合模式,這是檢警判斷你是否囤積居奇的最直接證據。
可以。本條的構成要件是「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的行為,不是「現在指揮中心必須還存在」。你在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做了囤積或哄抬,就算後來指揮中心解散,追訴期還在 20 年,檢方還是可以辦。內行人提示:很多 COVID 期間的案子是疫情緩和後才陸續起訴的,因為檢警有時間慢慢比對交易紀錄。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針對徵用防疫物資哄抬囤積之刑事重罪,最重 7 年。本條只在指揮中心掛牌期間啟動,平時不存在。
前者重在大量收購控制供給、後者重在以顯不相當的高價販售。本條兩者擇一成立即可,不需同時具備。
由法官依規模、金額、市場影響力、是否營利性、對民生衝擊綜合判斷,無固定客觀門檻。少量自用剩餘多不到重大。
緊急時期民生物資價格訊號被恐慌放大,少數人取得超額利潤同時讓無力支付者面臨生死問題,本條把行為從不正競爭升級為刑事重罪。
沒有固定倍數門檻。實務看進銷貨紀錄是否顯示「大量採購+短期高價出貨」組合模式,此為檢警判斷囤積居奇的最直接證據。
保留發票/轉帳/對話/商品截圖+時間戳,比對徵用公告清單,向警察、地檢署或衛生局檢舉。檢舉成立案件比想像中多。
立刻整理進貨憑證證明合理倍數,律師會主張規模不到「情節重大」門檻,主動退還不當得利並配合徵用是減刑關鍵動作。
指揮中心剛公告徵用而手上有大量庫存是最危險窗口。立刻按官方徵用價配合徵用是脫離刑事風險的唯一動作,繼續存著等漲價就是踩線。
傳染病防治法 61 重得多。本條 1-7 年+500 萬罰金;刑法 251 囤積居奇最高 2 年+30 萬罰金。檢方優先用本條。
指揮中心成立+物資已徵用即適用本條(刑事);指揮中心未成立則改走公平交易法(多為行政罰)。雙重開關決定路徑。
| feature | 傳染病防治法 61 | 刑法 251 (囤積居奇) | 公平交易法 |
|---|---|---|---|
| 啟動條件 | 指揮中心成立+物資已徵用+情節重大 | 平時即適用,限糧食/藥品等民生物資 | 聯合行為或不正競爭,平時即適用 |
| 刑度 | 1-7 年有期徒刑 + 併科 500 萬元罰金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30 萬元以下罰金 | 刑罰較輕或行政罰為主,最高 5 年(限制競爭) |
| 適用時機 | 重大傳染病期間且指揮中心已掛牌 | 任何時期 | 任何時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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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或新感染症,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明知自己感染第一類傳染病或新感染症之人,未遵指示致意傳染於人者,得處以刑罰。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明知自己感染第一類傳染病或新感染症之人,未遵指示致意傳染於人者,得處以刑罰。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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