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61-1條規範物理破壞國家傳染病監視預警系統,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加1000萬罰金,致死可判無期徒刑。
Q · 砸毀疾管署機房會被判幾年?
物理破壞防疫系統,1-7年起跳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1-1條,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6條建立之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加重為3-10年加5000萬罰金。致死最重無期徒刑加1億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COVID 三年,台灣靠一張看不見的網把疫情擋下來,那張網就是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NIDSS)。每天全國醫療院所通報的數字、每筆陽性檢測、每一例疑似病例,都進這個系統。它一旦失靈,國家會瞬間變成瞎子。這條法律是民國 112 年才新增的,立法院在 COVID 後驚覺:原來這個系統如果被人砸了、燒了,依普通毀損罪最重只能判三年,根本嚇不住有心人。所以新增了這條,把砸機房、毀設備的行為直接拉到一年起跳,致死最重可以判無期徒刑加上一億罰金。重點是構成要件:不是駭客,不是網路攻擊(那是隔壁的 61-2 條),而是「物理破壞」,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一支榔頭、一桶汽油、一把剪線鉗,都可能讓你掉進來。
傳染病防治法第61-1條為民國112年增訂之刑罰條款,將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物理破壞國家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NIDSS)設備或機房之行為,提升為獨立加重罪名,刑度從普通毀損罪之最重5年,拉高至基本款1-7年、加重款3-10年、致死無期徒刑之關鍵基礎設施保護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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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本條要件是「故意」,誤撞屬於過失。但如果你的無人機操作違反民用航空法相關規範,可能另有過失公共危險或毀損罪。如果你是有意操控撞擊,那就直接落入本條,最重七年加一千萬罰金。內行人提示:無人機飛行軌跡有 GPS 紀錄,這既可能成為你脫罪的證據(證明你沒進入禁航區),也可能成為定罪的鐵證(證明你刻意接近)。
物理破壞(砸、燒、剪線、偷主機)走本條61-1,刑度1-7年起跳。網路駭客(入侵帳號、植入木馬、刪資料)走61-2條。兩者刑度大致相同。如果你既物理進入機房又執行駭客行為,可能兩條合論。內行人提示:61-2條多了一項「製作專供犯罪用的程式工具也罰」,這代表寫攻擊教學文、提供攻擊腳本的人都可能被當共犯抓,本條沒有這項。
對。本條第四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你只要「著手實行」就算未遂,不必造成實際損害。拿著工具進機房門口被抓,已經算未遂。未遂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6條得減輕其刑,但仍是有罪。內行人提示:法律上「著手」的判斷很微妙,被告律師會死命爭你還在「預備階段」(不罰),不是「著手階段」(已罰),距離行為實現的密接性是攻防焦點。
民國112年COVID後增訂的刑罰新條款,將物理破壞國家傳染病監視預警系統提升為獨立加重罪名,刑度1-7年起跳,致死可判無期徒刑加1億罰金。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6條建立之全國疫情通報系統,蒐集醫療院所通報、實驗室陽性檢測、疑似病例資料,是國家辨識疫情的中樞神經。
普通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刑法138條)最重5年,本條基本款7年、致死無期徒刑,立法者將防疫系統提升至「國家戰略級資產」位階。
COVID三年讓立法院驚覺普通毀損罪刑度不足以嚇阻關鍵基礎設施攻擊,COVID後針對防疫資訊系統獨立立法保護。
立刻撥110並錄影(保留時間戳記與GPS),不要自己上前阻止。未遂也罰,及時通報可能讓案件成立。
調出工作授權書、進出機房刷卡紀錄、操作日誌、監視畫面,證明你是合法業務行為。本條限故意,過失維修出包不構成。
檢方要證明被告主觀目的,需聊天紀錄、政治立場宣言、組織成員背景、犯案動機聲明等。舉證難度高於客觀行為十倍。
封閉現場、調閱完整監視器、保留電磁紀錄與系統log,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及當地檢察署,並向疾管署提報啟動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程序。
61-1罰物理破壞(砸、燒、剪線、偷主機),61-2罰電子攻擊(駭客、植入木馬、刪資料)。刑度相同,兩條合起來完整保護軟硬體。
| 比較面向 | 本條 61-1 | 61-2 條 | 刑法 354 條 |
|---|---|---|---|
| 罪名 | 物理破壞防疫監視預警系統 | 電子入侵/駭客攻擊防疫監視預警系統 | 毀損他人之物(普通毀損罪) |
| 基本刑度 | 1-7 年 + 1000 萬罰金 | 1-7 年 + 1000 萬罰金 | 最重 2 年 + 1.5 萬罰金 |
| 加重款(意圖危害國安) | 3-10 年 + 5000 萬罰金 | 3-10 年 + 5000 萬罰金 | 無加重款 |
| 致死 | 無期徒刑 + 1 億罰金 | 無期徒刑 + 1 億罰金 | 無此情形(毀損罪不及人身) |
| 未遂犯 | 罰 | 罰 | 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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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之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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