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第 58 條
- 1.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境)。 六、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
- 2.前項第五款人員,已無傳染他人之虞,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其出國(境)之限制。
- 3.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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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授權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人員施行六種檢疫措施,含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及限制出境。
Q · 從疫區回國被強制集中檢疫,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第一項第四款,主管機關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傳染病之人員,得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COVID-19 期間的 14 天集中檢疫即依本款執行。違反第三項配合義務可依同法第 69 條處新台幣 1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對檢疫處分不服可於 30 日內提起訴願。
白話解讀
你出國回來在機場填的健康申報、體溫量測、海關前的健康評估,背後法律依據就是這條。COVID-19 時期最受爭議的居家檢疫14天、集中檢疫旅館,全都是從這條第一項第四款長出來的。這條給了主管機關六種國境檢疫工具:提供資訊(第一款)、要求申報(第二款)、健康評估(第三款)、強制居家或集中檢疫(第四款)、限制傳染病人出境(第五款)、商請外館停發簽證(第六款)。其中第四款是最有殺傷力的:政府可以剝奪你14天人身自由把你關在飯店裡,每天派人送餐、限制你外出,違反就罰你十萬到一百萬。但這條也設計了煞車:第二項規定第五款的出境限制,當事人已無傳染他人之虞時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廢止。「應立即」三個字鎖住了主管機關不能拖延。第三項則設定當事人的配合義務,「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是檢疫罰則的構成要件,違反就罰。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為國境檢疫總則性規範,授權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人員施行六種梯度檢疫措施:資訊提供、申報要求、健康評估、強制居家或集中檢疫、限制傳染病人出境、商請外館停發簽證。第二項設「應立即廢止」退場機制保障當事人權利,第三項課予配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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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從疫區回國被要求集中檢疫 14 天,這是合法的嗎?▾
合法。依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主管機關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可以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COVID-19 期間的 14 天集中檢疫就是這款的具體執行。配合是法定義務,不配合可罰 10 到 100 萬。實務的點:對檢疫處分有異議可在 30 天內提訴願,但訴願期間檢疫義務不停止執行。
Q2因肺結核被限制出境,治癒後要怎麼解除限制?▾
依本條第二項,主管機關在當事人已無傳染他人之虞時「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出境限制。「應立即」是強制義務不是裁量。實務做法:取得醫療院所的治癒證明,主動向疾管署或地方衛生局提交申請。實務的點:如果衛生局收到證明後拖延處理超過合理期間,可以主張怠於執行職務並考慮國賠。
Q3居家檢疫期間可以叫外送嗎?親友可以來看我嗎?▾
外送可以但有限制(送達門口無接觸);親友訪視原則上不允許。本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規避、妨礙檢疫措施,引申到實務執行就是不得有可能造成傳染風險的接觸行為。叫外送、收包裹通常允許但要求保持距離。實務的點:違規讓親友進屋探訪可能被視為「規避」檢疫,雖然不是直接違反但實務上仍會被裁罰。期間有特殊就醫需求應主動聯繫衛生局協調,不要自行外出。
Q4傳染病防治法 58 條是什麼?▾
國境檢疫總則,授權主管機關對入出國人員施行六款由輕到重的梯度檢疫措施,從健康申報到強制集中檢疫。
Q5六款檢疫措施差在哪?▾
由輕到重:第 1 款提供資訊、第 2 款要求申報、第 3 款健康評估、第 4 款強制檢疫、第 5 款限制出境、第 6 款商請外館停發簽證。
Q6「應立即廢止」三個字代表什麼?▾
本條第 2 項用語,是主管機關的強制義務不是裁量。當事人已無傳染之虞時必須立即通知廢止限制,怠於執行可考慮國賠。
Q7居家檢疫和居家隔離差在哪?▾
居家檢疫適用於入境者或密切接觸者(無確診),居家隔離適用於確診者或高度疑似者,後者強度更高、罰則更重。
Q8被強制集中檢疫怎麼申訴?▾
1. 取得書面處分通知書 2. 保留入境機票、接觸史證據 3. 30 日內向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上級機關提訴願 4. 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9限制出境治癒後怎麼解除?▾
1. 取得醫療院所治癒證明 2. 主動向疾管署或衛生局提交申請 3. 依第 2 項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 4. 拖延處理可主張國賠。
Q10違反居家檢疫罰多少?▾
依第 69 條處新台幣 1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擅自離開檢疫處所且造成傳染風險可能另涉刑法第 192 條公共危險罪。
Q11檢疫期間損失能申請補貼嗎?▾
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COVID-19 期間)或相關紓困規定申請薪資、租屋空置等損失補貼。需備齊收入證明與檢疫處分書。
Q12傳染病防治法 58 vs 入出國及移民法 6 條差在哪?▾
本條 58 是衛生主管機關的檢疫處分(公衛防疫目的),入移法 6 是內政部移民署的禁止出國處分(國家安全或刑事訴追目的)。法律依據、主管機關、救濟管道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居家檢疫 | 集中檢疫 | 隔離治療 |
|---|---|---|---|
| 強度 | 在家不得外出,須每日健康回報 | 強制入住指定旅館,剝奪人身自由 14 天 | 送醫療機構強制治療,最重 |
| 適用對象 | 自感染區入境者、密切接觸者(疫情層級低) | 高風險接觸者、無適合居家環境者 | 確診傳染病或疑似病人 |
| 違反罰則 | 違反第 69 條,10-100 萬罰鍰 | 違反第 69 條,10-100 萬罰鍰;擅自離開可能涉刑法 192 | 違反第 67 條,可處 6 萬至 30 萬罰鍰並強制隔離 |
| 費用負擔 | 由當事人自行負擔生活費 | 原則由政府負擔,特殊情形可徵收費用 | 依全民健保及指揮中心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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