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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境)。 六、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
  2. 前項第五款人員,已無傳染他人之虞,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其出國(境)之限制。
  3. 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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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macat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衛福部執行 ✈️「出入國境」之檢疫措施法源依據 1. 二、「命」:要求 三、健康評估(e.g.快篩)/其他檢疫措施(e.g.檢疫旅館) 五、目前少用(有妨礙人民遷徙自由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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