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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港埠檢疫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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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檢疫單位完成進入港埠檢疫手續: 一、船舶健康聲明書。 二、航程表。 三、船舶衛生證明書。 四、其他檢疫必要之資料。
  2. 2.下列船舶,得免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 一、總噸位五百噸以下遊艇。 二、無動力駁船。 三、遠洋漁船以外之漁船。
  3. 3.檢疫單位於必要時,得派員檢查船舶之衛生狀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港埠檢疫規則第 10 條規定了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的船舶應檢具的資料,包括海事衛生聲明書、航程表、船舶衛生證明書及其他檢疫必要之資料。同時也規定了某些船舶可以免除部分檢具資料的規定,比如總噸位五百噸以下的遊艇、無動力駁船以及遠洋漁船以外的漁船。最後,該條規則中也提到檢疫單位可以在必要時派員檢查船舶的衛生狀況。 不過,在上述參考資料中並未出現跟港埠檢疫規則第 10 條相關的具體案例或相關法規引用,因此無法就它進行逐條釋義,請問是否還有其他相關資料可以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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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規則第 10 條規定:「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檢疫單位完成進入港埠檢疫手續: 一、船舶健康聲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