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參考資料來看,港埠檢疫規則第 10 條規定了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的船舶應檢具的資料,包括海事衛生聲明書、航程表、船舶衛生證明書及其他檢疫必要之資料。同時也規定了某些船舶可以免除部分檢具資料的規定,比如總噸位五百噸以下的遊艇、無動力駁船以及遠洋漁船以外的漁船。最後,該條規則中也提到檢疫單位可以在必要時派員檢查船舶的衛生狀況。 不過,在上述參考資料中並未出現跟港埠檢疫規則第 10 條相關的具體案例或相關法規引用,因此無法就它進行逐條釋義,請問是否還有其他相關資料可以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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