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應於抵港前七十二小時至四小時期間,由船長向檢疫單位通報下列事項: 一、船舶名稱、呼號及航次。 二、最後啟航地點、日期及時間。 三、抵達前三十日內停泊之港口及啟航日期。 四、預定抵達之日期及時間。 五、船舶衛生證明書之種類、發給地點及日期。 六、工作人員及旅客人數。 七、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無發現人員死亡或傳染病病人及其相關資料。 八、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無發現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情形。 九、有無鼠類或病媒孳生。 十、其他相關事項。
- 船舶於當次航行時間未達四小時者,經檢疫單位許可,得於啟航前完成通報。
- 經通報後,有人員死亡或發現傳染病病人時,應立即向檢疫單位通報其感染或死亡之人數、姓名、症狀或死因等相關資料。
- 檢疫單位依前三項之通報,認為該船舶無散播傳染病之虞時,許可入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