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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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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應於抵港前七十二小時至四小時期間,由船長向檢疫單位通報下列事項: 一、船舶名稱、呼號及航次。 二、最後啟航地點、日期及時間。 三、抵達前三十日內停泊之港口及啟航日期。 四、預定抵達之日期及時間。 五、船舶衛生證明書之種類、發給地點及日期。 六、工作人員及旅客人數。 七、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無發現人員死亡或傳染病病人及其相關資料。 八、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無發現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情形。 九、有無鼠類或病媒孳生。 十、其他相關事項。
  2. 2.船舶於當次航行時間未達四小時者,經檢疫單位許可,得於啟航前完成通報。
  3. 3.經通報後,有人員死亡或發現傳染病病人時,應立即向檢疫單位通報其感染或死亡之人數、姓名、症狀或死因等相關資料。
  4. 4.檢疫單位依前三項之通報,認為該船舶無散播傳染病之虞時,許可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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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規則第 9 條規定:「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應於抵港前七十二小時至四小時期間,由船長向檢疫單位通報下列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