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單位獲知新事證,認為船舶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得廢止其入港及出港許可。
根據《港埠檢疫規則第 12 條》,當檢疫單位獲知新事證,認為船舶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得廢止其入港及出港許可。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港埠地區的公共衛生以及預防傳染病的擴散。根據新版的《中華民國立法法》,政府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應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檢疫單位必須有足夠的新事證來支持他們廢止船舶入出港許可的決定。例如,檢疫單位獲知船舶上有船員感染傳染病的情況,根據法規即可採取相應的措施,以保護公共衛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