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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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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疫單位獲知新事證,認為船舶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得廢止其入港及出港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港埠檢疫規則第 12 條》,當檢疫單位獲知新事證,認為船舶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得廢止其入港及出港許可。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港埠地區的公共衛生以及預防傳染病的擴散。根據新版的《中華民國立法法》,政府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應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檢疫單位必須有足夠的新事證來支持他們廢止船舶入出港許可的決定。例如,檢疫單位獲知船舶上有船員感染傳染病的情況,根據法規即可採取相應的措施,以保護公共衛生。

  • 散播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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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規則第 12 條規定:「檢疫單位獲知新事證,認為船舶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得廢止其入港及出港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