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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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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登船檢疫: 一、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 二、未依規定申請或未通過檢疫審查。 三、未依規定懸掛防鼠盾,於港埠泊岸期間經勸導仍未改善。 四、其他有檢疫之必要。
  2. 2.前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受登船檢疫: 一、自前次駛離我國港埠至本次抵達期間內未再有前項各款同一情形。 二、進港前經醫師、法醫師證明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
  3. 3.船舶於國內續航期間,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且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應接受登船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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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

  • 名詞
  • 散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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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規則第 13 條規定:「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登船檢疫: 一、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