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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登船檢疫: 一、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 二、未依規定申請或未通過檢疫審查。 三、未依規定懸掛防鼠盾,於港埠泊岸期間經勸導仍未改善。 四、其他有檢疫之必要。
  2. 前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受登船檢疫: 一、自前次駛離我國港埠至本次抵達期間內未再有前項各款同一情形。 二、進港前經醫師、法醫師證明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
  3. 船舶於國內續航期間,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且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應接受登船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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