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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接受登船(機)檢疫之運輸工具,船(機)長及其相關人員應配合下列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依檢疫單位要求,於進港前對所載人員及物品施行必要之衛生措施。 二、依檢疫單位指定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接受登船(機)檢疫。 三、檢疫單位實施登船(機)檢疫時,指派人員陪同檢疫。 四、據實答復有關檢疫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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