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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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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登船(機)檢疫之運輸工具,船(機)長及其相關人員應配合下列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依檢疫單位要求,於進港前對所載人員及物品施行必要之衛生措施。 二、依檢疫單位指定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接受登船(機)檢疫。 三、檢疫單位實施登船(機)檢疫時,指派人員陪同檢疫。 四、據實答復有關檢疫之詢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港埠檢疫規則第16條,運輸工具的船(機)長及相關人員應配合檢疫單位的要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疫措施。這包括在進港前接受必要的衛生措施,按照檢疫單位指示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登船(機)檢疫,並在檢疫時配合檢疫單位指派的人員陪同檢疫,并且如實回答有關檢疫的詢問。 根據法律上的相關資料,檢疫工作的執行應由檢疫單位依法規指派相關人員實施,運輸工具的船(機)長及相關人員應該配合並配合提供必要的協助。並且舉例一則:如果有疑似疫情的情況,檢疫單位可能會要求船(機)長及相關人員配合進行檢疫,以確保公共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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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規則第 16 條規定:「接受登船(機)檢疫之運輸工具,船(機)長及其相關人員應配合下列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