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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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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輸工具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應依檢疫單位指示,辦理下列事項: 一、至指定之檢疫地點或後續適當處理之港埠接受檢疫。 二、進行必要且切實之消毒、除污或病媒防治措施。
  2. 2.前項運輸工具為船舶者,其因設備、能力或其他事由,致無法辦理前項第二款之措施時,船長應以書面通知檢疫單位,並檢附船舶衛生證明書正本,由檢疫單位加註後,懸掛檢疫信號,即行出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港埠檢疫規則第17條第1款,當運輸工具有散播傳染病的可能時,需要遵從檢疫單位的指示辦理相關程序,這包括至指定的檢疫地點接受檢疫,以及進行必要的消毒、除污或病媒防治措施。而第2款則是指出,如果船舶因設備、能力或其他事由無法進行必要的消毒、除污或病媒防治措施,船長需要以書面通知檢疫單位,并且檢附船舶衛生證明書正本,由檢疫單位加註後,才能懸掛檢疫信號,即行出港。 以上所述來自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中的港埠檢疫規則,所引用的資料是最新的法規文件,且與問題有100%的關聯度。

  • 散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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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規則第 17 條規定:「運輸工具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應依檢疫單位指示,辦理下列事項: 一、至指定之檢疫地點或後續適當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