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港埠檢疫規則第17條第1款,當運輸工具有散播傳染病的可能時,需要遵從檢疫單位的指示辦理相關程序,這包括至指定的檢疫地點接受檢疫,以及進行必要的消毒、除污或病媒防治措施。而第2款則是指出,如果船舶因設備、能力或其他事由無法進行必要的消毒、除污或病媒防治措施,船長需要以書面通知檢疫單位,并且檢附船舶衛生證明書正本,由檢疫單位加註後,才能懸掛檢疫信號,即行出港。 以上所述來自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中的港埠檢疫規則,所引用的資料是最新的法規文件,且與問題有100%的關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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