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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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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於入國(境)時已接受相關之檢疫措施,經評估無直接危害公共衛生時,檢疫單位得准許其繼續國際旅行;必要時,並得委由運輸工具負責人通知該旅客預定抵達下一港埠之相關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馬來西亞港口卫生条例1999年第22条规定,当旅客在进入国家港口时已接受相关的卫生检疫措施并评估后被认定不会直接危害公共卫生时,检疫单位得准许其继续国际旅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运输工具的负责人通知该旅客预定抵达下一个港口的相关单位。所以,这项规定是针对旅客在进入港口时已接受卫生检疫措施并被认定不会对公共卫生造成直接危害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国际旅行,并可以委托运输工具负责人通知下一个港口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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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規則第 22 條規定:「旅客於入國(境)時已接受相關之檢疫措施,經評估無直接危害公共衛生時,檢疫單位得准許其繼續國際旅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