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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港埠檢疫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旅客於入國(境)時已接受相關之檢疫措施,經評估無直接危害公共衛生時,檢疫單位得准許其繼續國際旅行;必要時,並得委由運輸工具負責人通知該旅客預定抵達下一港埠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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