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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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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應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要求,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檢疫措施。 二、發放檢疫相關資料。 三、轉知旅遊地區傳染病資訊及衛生教育宣導予旅客。 四、接受旅遊傳染病相關教育訓練。 五、審慎安排旅遊行程、飲食、住宿,避免旅客暴露受感染或可能受污染之環境。 六、提供旅遊行程、飲食、住宿及旅客個人之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之號碼、住址、連絡電話或其他連絡之管道。 七、通報旅遊途中或入境時出現疑似傳染病症狀之旅客及其他團員名單。 八、其他檢疫、防疫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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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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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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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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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規則第 23 條規定:「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應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要求,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