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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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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督促所屬或相關人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保持運輸工具無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無病媒及病源窩藪。 二、執行各級主管機關所定檢疫事項。 三、發放檢疫相關資料。 四、衛生教育宣導。 五、配合各級主管機關疫情調查防治需要,提供相關資料。 六、滯港船員、機組人員或旅客疑似傳染病就醫之通報,並於其就醫後將醫院診斷證明書送至檢疫單位。 七、其他檢疫、防疫相關措施。
  2. 2.經營、申請、辦理旅客入出境禮遇服務或緊急傷病、重病旅客通關之相關機構負責人應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辦理;發現有人員死亡或傳染病病人時,應通知檢疫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港埠檢疫規則第24條,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督促所屬或相關人員,配合辦理多項事項,包括保持運輸工具無感染或污染源、執行各級主管機關所定檢疫事項、發放檢疫相關資料、衛生教育宣導等。此外,對於經營、申請、辦理旅客入出境禮遇服務或緊急傷病、重病旅客通關之相關機構負責人,也有相應的配合責任。 這些規定的依據主要是為了防止疫情傳播,保障公共衛生安全。例如,若運輸工具負責人未配合執行檢疫事項,可能導致疫情在運輸工具上傳播,危害旅客及船員健康。這些措施是為了確保運輸環境的清潔與安全,也是為了預防疾病在運輸過程中的蔓延。 參考資料:《海關關稅法》第15條、第17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刑法》第五十六條,以上法條均與檢疫及防疫有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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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規則第 24 條規定:「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督促所屬或相關人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保持運輸工具無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無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