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單位為防範傳染病傳入、出國(境),得於港埠區域或運輸工具內,實施病媒調查及衛生管制措施,相關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根據港埠檢疫規則第33條,檢疫單位在防範傳染病傳入、出國(境)時,有權在港埠區域或運輸工具內實施病媒調查及衛生管制措施,相關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予配合,並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涉及到傳染病防治法第33條的規定,該條明確規定了檢疫單位的權限和相關機構的配合義務。具體而言,檢疫單位在防範傳染病時可以實施調查和管制措施,相關機構應該配合,並且不得逃避或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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