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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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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疫單位為防範傳染病傳入、出國(境),得於港埠區域或運輸工具內,實施病媒調查及衛生管制措施,相關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港埠檢疫規則第33條,檢疫單位在防範傳染病傳入、出國(境)時,有權在港埠區域或運輸工具內實施病媒調查及衛生管制措施,相關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予配合,並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涉及到傳染病防治法第33條的規定,該條明確規定了檢疫單位的權限和相關機構的配合義務。具體而言,檢疫單位在防範傳染病時可以實施調查和管制措施,相關機構應該配合,並且不得逃避或阻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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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規則第 33 條規定:「檢疫單位為防範傳染病傳入、出國(境),得於港埠區域或運輸工具內,實施病媒調查及衛生管制措施,相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