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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港埠檢疫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港埠內各機關(構)應維持港埠區域內衛生安全,並應執行或配合相關衛生措施。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前項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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