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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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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港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疫單位應施行檢疫: 一、對通報有人員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進港船舶及其載運之人員、物品。 二、對運輸工具、物品或人員認有檢疫之必要。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疫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港埠檢疫規則第 35 條,此條規定了國內港埠於特定情形下應施行檢疫的情況。根據該條第一項,對通報有人員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的進港船舶及其載運的人員、物品應施行檢疫。第二項指出,對運輸工具、物品或人員認有檢疫之必要時,檢疫單位也應施行檢疫。最後,第三項則提到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疫事項也應施行檢疫。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被通報有人員感染傳染病,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應對該船及載運的人員、物品進行檢疫。另外,如果有運輸工具載運的物品認為有檢疫之必要,根據第二項,應施行相關的檢疫程序。 參考資料來自《港埠檢疫規則第 35 條》的正式法規文件,並且可以舉出相關案例進行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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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規則第 35 條規定:「國內港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疫單位應施行檢疫: 一、對通報有人員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進港船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