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港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疫單位應施行檢疫: 一、對通報有人員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進港船舶及其載運之人員、物品。 二、對運輸工具、物品或人員認有檢疫之必要。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疫事項。
根據港埠檢疫規則第 35 條,此條規定了國內港埠於特定情形下應施行檢疫的情況。根據該條第一項,對通報有人員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的進港船舶及其載運的人員、物品應施行檢疫。第二項指出,對運輸工具、物品或人員認有檢疫之必要時,檢疫單位也應施行檢疫。最後,第三項則提到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疫事項也應施行檢疫。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被通報有人員感染傳染病,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應對該船及載運的人員、物品進行檢疫。另外,如果有運輸工具載運的物品認為有檢疫之必要,根據第二項,應施行相關的檢疫程序。 參考資料來自《港埠檢疫規則第 35 條》的正式法規文件,並且可以舉出相關案例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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