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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國內港埠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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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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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港埠檢疫單位應辦理之檢疫事項如下: 一、督導載運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之運輸工具負責人,實施消毒、除污或病媒防治等衛生管制措施。 二、於港埠區域內,實施病媒調查及衛生管制措施。 三、抽查自國(境)外進港運輸工具之衛生狀況及相關文件、資料,並視需要實施病媒調查及衛生管制措施。 四、其他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之檢疫事項。
辦理前項工作時,相關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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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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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運輸工具檢疫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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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員檢疫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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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船舶衛生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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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港區衛生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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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國內港埠檢疫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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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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