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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輸工具負責人及國內港埠內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發現自國(境)外進入國內港埠之運輸工具上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時,應即通報檢疫單位。
  2. 前項運輸工具負責人應通報之事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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