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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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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內、外流行疫情有傳入、出國(境)之虞時,檢疫單位得採行下列措施;必要時得商請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助,或會同為之: 一、對人員、物品、郵包、行李、屍體、貨櫃、貨物與運輸工具,施行管制及防疫措施。 二、督導運輸工具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代理人(以下簡稱負責人)及港埠內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施行環境消毒或病媒防治措施。
  2. 2.前項之措施由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動員,並協調港埠內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配合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找不到直接相關的法規或範例來釐清港埠檢疫規則第7條的內容。不便於目前的資料中找到相關資訊。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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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規則第 7 條規定:「國內、外流行疫情有傳入、出國(境)之虞時,檢疫單位得採行下列措施;必要時得商請各機關(構)、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