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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疫單位得於港埠設檢疫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健康之監視。 二、運輸工具之檢疫。 三、港區及運輸工具病媒之監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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