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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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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留驗、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處置時,應注意當事人之身體及名譽,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1條,主管機關在執行留驗、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處置時,必須注意當事人的身體及名譽,並且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這表示在執行防治措施時,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權益和隱私,不能過度干涉其權利。 相關範例: 根據疾病管制署官方網站發布的資訊,當有疫情爆發或懷疑病例時,主管機關可以對疑似病患進行隔離、檢查、治療等處置,但必須尊重其身體和名譽,並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例如不得公開其個人資訊或進行不必要的侵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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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留驗、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處置時,應注意當事人之身體及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