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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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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4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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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主管機關
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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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防治體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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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傳染病預防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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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防疫措施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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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檢疫措施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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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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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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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macat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 1.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投藥」:並非強制餵藥(強制罪),而是「給藥」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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