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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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檢驗,指為確定診斷或研判疫情,由實驗室就相關檢體進行化驗、鑑定或其他必要之檢查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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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所謂的檢驗指的是為了確定診斷或研判疫情,必要時由實驗室對相關檢體進行化驗、鑑定或其他必要的檢查等行為。根據司法院判決書中的相關內容,這個法條的範例可能包括對曾接觸傳染病病人或疑似被傳染者進行檢驗,以及化驗病毒、鑑定疫情等相關的檢驗行為。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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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