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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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危險性行為之範圍如下: 一、與非固定單一性伴侶進行之性行為。 二、未經隔絕性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之性行為。但有其他安全防護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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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危險性行為之範圍如下: 一、與非固定單一性伴侶進行之性行為。 二、未經隔絕性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之性行為。但有其他安全防護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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