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2.25
廢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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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範圍,包括受該病毒感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及感染病毒而未發病者。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列案管理,並依病情定期予以訪視、安排接受診治或輔導。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期限,係指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於第一款為七日,於第二款及第三款為二十日。
(刪除)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危險性行為之範圍如下:
一、與非固定單一性伴侶進行之性行為。
二、未經隔絕性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之性行為。但有其他安全防護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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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2.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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