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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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列案管理,並依病情定期予以訪視、安排接受診治或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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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對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列案管理,並依病情定期予以訪視、安排接受診治或輔導。據此規定,衛生主管機關有責任對感染者進行管理和追蹤,並提供必要的醫療治療或輔導服務。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及相關修正條文,以及衛生福利部或衛生主管機關針對此條例所發布的相關指引或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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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