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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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檢驗及治療費用範圍如下: 一、檢驗費:淋巴球、病毒量檢查費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項目費用。 二、治療費:門診或住院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指定用藥費、醫師診察費、藥事服務費、個案追蹤諮商費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治療項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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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檢驗及治療費用範圍如下: 一、檢驗費:淋巴球、病毒量檢查費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項目費用。 二、治療費:門診或住院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指定用藥費、醫師診察費、藥事服務費、個案追蹤諮商費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治療項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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