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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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期限,係指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於第一款為七日,於第二款及第三款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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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期限,係指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於第一款為七日,於第二款及第三款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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